低速電動車是“?!边€是“舍”?
2014-09-03 16:29:18 瀏覽次數:470
目前,在低速電動車發展勢頭良好的情況下,今年央視3?15曝光了山東省部分企業違規生產的四輪電動代步車(也稱低速電動車)存在質量問題,引發了媒體和公眾對低速電動車的爭議。低速電動車被推到了風尖浪口上,繼被曝光以來,低速電動車的市場遇冷,生產車企也是愁眉不展。
低速電動車為什么有市場?
低速電動車不要求駕駛者持有駕照,而老年人和青少年正好是*缺乏駕照的群體。其次是它駕駛方便,價格便宜。特別是在我國的農村地區,低廉的價格,存 在著相當大的競爭空間。再次是其不排放二氧化碳,無污染,有利于保護環境。重量輕,體積小,停放方便,在大城市車位日益緊張的情況下占有**的優勢。
我國低速電動車現狀:
近年來,低速電動車以其經濟環保、操作簡便和舒適便捷等優勢受到市民青睞,并逐漸得到普及。然而其不用掛牌,缺乏駕駛培訓,搶道、闖紅燈、逆行、超速等不文明交通行為給市民的出行帶來了很大的困擾,對社會交通造成了不小的影響,同時因無法可依給交警執法帶來了困難。
目前,我國的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中僅有低速汽車的規定。低速汽車是“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”,三輪汽車的*大車速低于50公里/小時,低速貨車的*大車速低于70公里/小時。關于低速電動汽車則沒有明確的定義。此外,由于該等產品的標準也達不到《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》的標準,低速電動汽車目前還沒有被列入國家機動車統一管理。
無法可依正是低速電動車造成交通混亂,搶道、闖紅燈、逆行等情況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。隨著國內低速電動車技術的逐漸成熟,我們首先應當正視市場需 求,揚長避短,規范生產。其次,可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,盡快制定完善的準入標準、法律體系,加以規范和引導低速電動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。
國外管理低速電動車的經驗:
美國:1998年對低速電動車實施分類管理,2005年、2006年兩次修訂法規和標準,美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(NHTSA)依據FMVSS500進行DOT認證,主要規定以下兩個方面認證:
1.核查相關零部件或裝置的配備情況;
2.在1.6km的距離內,車輛所能達到的*高車速不大于40km/h,總質量小于1361kg。
歐盟:2008年重新修訂ECE新的法規,規定了L1e-L7e類車輛分類及定義,對車輛做了更加詳細的描述和細分,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L6e和L7e車輛為I類車輛:
1.具備座椅;
2. 車輛被車身水平包圍;
3.具備車頂或其他的車輛傾翻保護裝置;
4. 使用轉向輪實施車輛轉向;
5.具備腳控制的油門控制器;
6. L6e輕型四輪車,空車重量不超過350kg(若是電動車,該重量不含電池);*大設計車速不超過45km/h;電動機*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4kW;駕駛者年齡需滿14周歲,申請駕照只需要簡單的考試;
7. L7e重型四輪車,空車重量不超過400kg(用于運輸貨物的車輛不超過550kg,若是電動車,該重量不含電池);電動機*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15kW。駕駛者年齡需滿16周歲,申請駕照需要5小時理論培訓和駕駛理論考試。
日本:2010年日本企業、調查機構和新聞媒體曾多次來山東調研低速電動車產業情況,日本產經新聞發表了“超小型車要想成功,借鑒中國經驗”的文章。
2012年6月國土交通省發布了《超小型交通工具導入指南》,新劃分出了“超小型車”車輛類別,積極倡導使用環保、節能、低碳小型交通工具,并在十幾個城市開展示范試點。
2013年2月1日,國土交通省正式發布了《超小型交通工具可在道路行駛的認定制度》,主要規定了超小型車輛:
1. 不在高速道路上行駛;
2. 在采取了交通安全措施的道路上行駛;
3.放寬一部分法規要求,以適用摩托車的標準為條件,免除部分破壞試驗項目。
4.制定了支持超小型交通示范運行**方案的補助制度。美國跟日本也有單獨的法律法規來管理低速電動車。日本規定,低速電動四輪車的*高時速應不超過50公里;且車身長度不超過2500毫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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